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要求,服务我省摄影职业技能提升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函〔202346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目录(第九批115个)的通知》,江苏省摄影行业协会拟开展国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商业摄影师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进行相关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报考资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商业摄影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二、考试地点须符合与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设备设施、场地和考务人员,各报考单位应选择规范的场地,所需水电、操作设备、光线照明、安保消防、疫情防控等要符合硬性需求。认定工作牵头主办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对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全程留痕的监控录像、 存储U盘备份等负主体责任,必须长期保存,并作为领取证书的必备备案材料。
三、理论考试采用纸质材料,实操考核按商业摄影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实操技术要求。
四、如不在南京组织考试,须在报考报考前,到当地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报备同意。
五、本着就近原则,按规定人数派遣在执裁有效期内的人社部门或省摄影行业协会的考评员。
六、严格按照2004年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第465号、苏财综2004第160号)关于对摄影行业的收费规定执行。
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依据为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三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6〕232号苏财综〔2006〕41号苏劳社财(2006〕2号),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当严格按文件要求的收费标准执行。
职业 工种 |
认定级别/类别 |
收费标准(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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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五级) |
中级工(四级) |
高级工(三级) |
技师(二级) |
高级技师(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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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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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摄影师 |
第四类 |
30 |
120 |
40 |
160 |
50 |
220 |
70 |
260 |
70 |
290 |
视频 编辑 |
第四类 |
专项职业技能,按统一级别标准执行。 |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5-69528380
江苏省摄影行业协会
2024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