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摄影、摄像、冲印、器材及职业能力规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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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包装。服务组织应向顾客有偿的提供影像产品包装,提供的包装不仅方便顾客取件时携带影像产品,还应便于影像产品的保管收藏。随包装宜提供影像产品随行文件,影像产品保存和使用安装说明书及安装配件(如:膨胀螺钉等),影像产品保存和使用安装说明书示例参见附录F。包装范围:影像产品;胶片封套;光盘封套;其它影像产品。

5.1.9付件。营业员事先核对交付顾客的影像产品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合,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随行文件和安装配件是否齐备,交付的影像产品应与顾客当面清点验收。影像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并重新为其制作;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影像产品,在与顾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另行约定取件时间;影像产品遗失或者损坏(包括:胶片、数码影像文件),应重新制作或赔偿。注:赔偿为“退一赔一”,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2顾客意见分析改进照片输出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及服务工作完成后,应注意收集顾客意见并加以分析,不断改进提升顾客的满意度。

6、样片、样本和样品

6.1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的影调、色彩还原等质量特性,不宜用仪器进行测定,通常是依据感觉性质量,根据比较检验的方法进行测定。服务组织在接待顾客及签定服务合同时,应说明可定量提供的影像产品制作工艺要求,同时展示代表服务组织影像输出和制作工艺水平的样片、样本和样品,反映服务能力及影像产品特性。

6.2样片应由直接为顾客进行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输出的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冲印师、计算机操作员)制作完成。

6.3样本、样品应由直接为顾客进行影像产品制作的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美工师)制作完成。

6.4从服务组织外部获取的样片、电子影像文件或底片,应与著作权人或组织签定相关的协议。

6.5从服务组织外部获取的样本、样品,应采用相同的制作工艺和制作材料进行复制,并与向顾客推介展示的样本、样品相同。注:样片、样本和样品是为顾客服务的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提供本组织内部制作的样片、样本,将被认定为无提供该项服务的资格。

7、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求不仅限于以下提及的产品,还应包括:采用相纸照片制作的影像产品;采用非相纸材料输出影像制作的影像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环保要求及影像产品的特点。

7.1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表观质量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应无污物、无破损、无划痕、无黑边等,裁切整齐。

7.2彩色负片表观质量冲洗出的彩色负片应无水渍、无污物、无划痕、通透性好,彩色负片、照片表观质量参见HG/T3680-2000《彩色胶卷和相纸照片冲洗加工技术规范》。

7.3照片淋膜液淋涂表观质量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淋膜液,保证安全使用,相纸照片表面淋膜液淋涂操作文本示例参见附录G,并应达到以下要求:照片膜层应有附着力,相册展开至180°时,照片膜层应有延展性,照片不卷曲,照片压痕处耐折不易损坏;照片膜层均匀透明,不起泡,照片色彩、影调无变化;照片膜层应无化学残留气味,具有耐水性并可用水或乙醇进行清洁擦拭。

7.4一体成型相册。7.4.1将相册打开至180°时,应呈现一张无接缝,满幅的照片。

7.4.2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制作材料,保证安全使用,制作相册规格尺寸允许范围内的误差值,符合一体成型相册制作组装设备制造商提出的标准,并应达到以下要求:相册封皮安装(粘合)牢固,装饰面板及配件不开裂,不变形等;相册封皮、内页无裁切刀痕、毛刺,无胶粘残留痕迹;制作平整,裁切方正,书脊(书背)和内页压痕处,压痕平直,压痕深度适当;相册内页照片表面淋膜涂层均匀,不脱落,无异味;相册内页照片与背板粘合牢固,不开胶,不起泡等。注:以上提及的要求同样适合于传统手工装祯相册。

7.5仿水晶照片。

7.5.1制作仿水晶效果的照片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替代材料,保证安全使用,经过制作工艺处理,照片表面应呈现出透明,光亮的仿水晶效果。

7.5.2制作的仿水晶照片,应达到以下要求:照片与背板粘合牢固,制作平整,裁切方正,照片表面涂层均匀;产品无异味,无超标化学物质残留物;用于产品装饰的材料和配件,应裁切整齐,粘合或者镶嵌平整牢固。

7.6多介质材料影像产品。

7.6.1运用数码照片输出机在多介质材料上打印输出影像(如:化纤织物、仿皮革材料等,附着涂层的打印材料),构图合理,影像清晰,影调,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要求并采用粘合、粘贴材料将装饰配件固定或者镶嵌在画面中,与画面整体有机的结合,装祯精美。

7.6.2打印输出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采用的耗材(如:墨水、多介质打印材料、打印相纸),宜采用数码照片输出机制造商经过测试推荐使用耗材的同时,可选用替代耗材,替代耗材应由销售商提供耗材生产企业质量测试文件。同时在耗材产品随行文件中应注明有关质量标准:照片的耐水性,室内耐光性;多介质材料影像产品的耐水性,室内耐光性;其它应具备的质量要求。注:检验照片、影像产品规格尺寸误差值,应用精度1mm钢板尺进行测量。

8、环境保护要求

8.1服务组织采用银盐药液进行相纸照片输出过程中产生的废药液,应设置专门的收集存储容器,进行集中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标准》。

8.2服务组织在照片输出、加工制作影像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3废弃的打印墨头、墨盒,打印材料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废弃的相册制作材料,仿水晶照片制作材料,非木质合成材料相框,胶粘剂和淋膜液容器及其它废弃材料,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8.4影像产品包装物,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制作。

9、服务场所卫生要求

9.1服务场所应有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9.2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垃圾及时清理。

9.3服务场所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

9.4大中型照片输出服务场所应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9.5服务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应按照GB/T18204.1~18204.3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10、从业人员要求

10.1专业技能基本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从业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0.1.1营业员应具备语言沟通能力和照片输出及影像产品制作的基本知识。

10.1.2计算机操作员应具备操作计算机(包括:附加设备)和使用专业软件的技能及专业知识,设计制作符合要求的照片及多介质材料影像。

10.1.3冲印师(含:暗房师、彩色扩印员)应具备按照标准配制冲洗药液,操作照片输出设备和数码照片输出机的技能及专业知识,输出符合要求的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

10.1.4美工应具备照片装祯和制作影像产品的技能和美术设计专业知识,制作出符合要求的影像产品。

10.1.5收银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按照照片,影像产品的规格尺寸和价格收取应(预)收款项,开具票据,核对营业收入。

10.1.6保管员应具备感光材料及其它相关商品的储存保管专业知识,对商品进行验收,保管,调货,付货等项工作。

10.1.7技术总监应持有所从事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掌握较全面的专业技术。

10.1.8经理应具备相应的经管能力和专业知识,制定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

10.2服务基本要求。        10.2.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10.2.2仪表仪容应端庄、大方、整洁,应挂牌服务。

10.2.3表情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

10.2.4举止文明、端庄、主动。10.2.5语言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提倡讲普通话。

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资料性附录)

附录A

A.1操作规范。

A.1.1照片输出服务店企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明示,供顾客选择。

A.1.2照片输出服务组织在承接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业务时,应根据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填写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内容包括:顾客资料;提供影像商品;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保值服务;保管责任;约定内容。

A.1.3合同应由订立双方签字。

A.1.4照片输出及影像产品制作业务合同中,应以醒目字体,标题字号不小于四号字,正文不小于六号字,注明供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

A.2 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

❶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年月日、编号No:0000000000、经营地址、顾客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价款、取件时间、经办人签字、电话顾客、顾客签字、提供影像产品、照片输出、应注明照片输出有关内容:

(1)照片名称用“吋”表示,单位名称用“张”表示,收款金额用“元”表示,如:4吋照片、20吋照片等,规格用“毫米”表示,如:mm×mm;

(2)采用银盐药液或非银盐类设备进行照片输出;

(3)照片耐水性和室内耐光性;      (4)其它与照片输出有关的内容等。

❷顾客须知/注意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店方盖章,经办人、顾客签字生效,系取件的凭据,请妥善保管。付款以收据(发票)为凭证;

(2)如需付定金,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定单标的额的20%,顾客将余款付清后,店方进行加工制作;

(3)违约责任:顾客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店方违约,双倍返还;

(4)店方应当场验明顾客提供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数码照片数量,按照顾客要求的照片输出数量,将电子影像文件进行存储、备份后将存储介质原件交还顾客;

(5)店方应当场验明胶片是否原已损坏或原本存在质量问题;

(6)顾客认为照片内容重要的,应事先作出声明,由店方与顾客协商一致并做出书面约定,约定保值服务金额和保值责任;

(7)顾客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未取件的,店方不负保管责任。

❸店方在顾客取件后一周内删除电子影像文件。相册应注明相册有关内容:

(1)相册名称、样式、数量,规格用“吋”表示,如:18吋相册等;

(2)照片入册数量用“张”表示,收款金额用“元”表示;

(3)装祯方式,如:一体成型相册或传统手工装祯相册。

❹其它与相册装祯有关的内容等。相框应注明相框有关内容:

(1)提供的相框样式、规格、用“吋”表示长和宽度;如:名称/规格/单价;

(2)产品名称应符合相框材质或制作工艺及相框的特征,如:仿琉璃、铁艺、木制相框等;

(3)其它与相框装裱有关的内容等。约定内容(盖章有效)。

❺影像产品应注明影像产品有关内容:

(1)采用相纸照片制作的影像产品,如:仿水晶效果照片、热裱照片、仿板画效果和仿油画效果的影像产品等;

(2)采用非相纸材料输出影像制作的影像产品,应符合环保要求及影像产品的特点,产品名称应符合影像产品的特征或以输出材料命名,如:挂毯、绢丝挂轴等;

(3)规格用“吋”表示,收款金额用“元”表示;

(4)采用数码影像文件制作可播放的视频影像产品,如:电子相册等;

(5)其它与影像产品有关的内容等。

数码影像修整设计操作示范文本(资料性附录)

附录B

B.1操作规范。

B.1.1计算机操作员应核对计算机存储的数码影像数据文件内容、数量、文件的完整性,并在文件夹中注明工作流程单编号,摄影化妆等操作人员和客户套系资料。

B.1.2运用计算机采用图像制作软件,并运用曲线、色阶、色彩平衡、色相饱和度等工具,根据影像数据进行合理的调整校正。如:校正曝光、校正白平衡、校正偏色等。

B.1.3运用计算机对已调整校正的数码影像数据文件格式进行转换,将RAW格式转换成TIFF格式或JPEG格式,按输出需求设置准确的分辨率,(一般相纸输出分辨率200PPI~300PPI),并将影像数据文件存储备份。

B.1.4运用计算机对数码影像画面上存在的缺陷部分进行修整。包括:由于摄影技术(设备)或化妆技术运用不当造成的技术缺陷;恰当的修整顾客面部缺陷,顾客面部明显的标志,如:部位比较明显的痣或刺青等,则不宜进行修整。

B.1.5运用计算机对数码影像画面进行设计,经过美化设计的数码影像应正确的表现摄影作品的创意,拍摄主题内容,文字运用正确,模板套用简洁,画面整洁并保持画面原有的影调。设计内容包括:画面景深虚实和整体色调处理;人物肤色调整、脸型和身材修饰;画面意境和特殊效果处理,二次构图等;背景处理和更换等。

B.1.6按照影像输出规格尺寸要求进行排版设计,将设计完成的文件发送至输出校色人员,进行质检和调色。

控制条冲洗操作示范文本(资料性附录)

附录C

C.1操作规范。

C.1.1应采用药液冲洗控制条,并采用密度计读取密度值,其数值与目标值之差在目标值范围内的,表示药液正常,在控制公差内为警示区,应及时进行调整。若超出控制公差,应停止冲洗,调整设备,药液合格后再进行冲洗。

C.1.2宜采用数字曝光特性曲线控制条,进行照片工艺检测,其黑白灰数值与密度计存储数值比对相符,是数字化管理及监测照片曝光冲洗的测试方法。

C.1.3药液控制条应由感光材料生产企业制作提供。

C.1.4相纸曝光控制条应由数码照片输出设备制造企业,在调试操作程序中设定。

常规照片尺寸规格表(资料性附录)

附录D

常规照片名称、规格/(mm×mm)、常规照片名称、规格/(mm×mm)1吋、2吋、3吋、5吋(3R)、6吋(4R)、7吋(5R)、8吋(6R)、10吋、12吋28×37、33×48、55×75、89×127、102×152、127×178、152×203、203×254、254×30414吋、16吋、18吋、20吋、24吋、30吋、36吋、48吋、60吋、280×355、304×406、350×450、406×508、508×610、610×762、762×914、1016×1220、1220×1524。注1:误差值:单边长度500mm以下,≤-2mm,+3mm;单边长度500mm以上,≤-5mm,+10mm。注2:特殊要求及60吋以上照片,宜注明详细规格及精度要求。注3:证件照规格及精度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影像产品检验合格证示范文本(资料性附录)

附录E

E.1操作规范。

E.1.1照片输出服务组织应对其制作的影像产品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影像产品上粘贴合格证。

E.1.2合格证宜采用白色不干胶(时贴)材料制作,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尺寸;制作时间;耐水性;室内耐光性;检验工作人员印签;组织名称等内容。

E.1.3影像产品检验合格证中,应以醒目字体,标题字号不小于四号字,正文不小于六号字,注明供方提供影像产品的检验内容,并加盖检验工作人员印签。

E.1.4采用人工书写时,字体应规范、清晰,合格证宜粘贴在影像产品背面左下方。

影像产品保存和使用安装说明书示范文本(资料性附录)

附录F

F.1操作规范。

F.1.1照片输出服务组织向顾客交付影像产品时,宜提供随行文件保存和使用安装说明书,和安装配件。

F.1.2保存和使用安装说明书中提示以下内容:相册保存条件;仿水晶照片保存条件和使用安装常识;多介质材料影像产品悬挂,清洁要求,即,不宜在阳光照射处悬挂和不宜用潮湿物进行清洁处理;相框安装常识;其它内容。提示:影像产品应避免阳光照射,不宜放在干燥或者潮湿处保存。

F.1.3影像产品保存和使用安装说明书中,应以醒目字体,标题字号不小于四号字,正文不小于六号字,注明供方提供的相关说明和使用安装常识。

相纸照片表面淋膜液淋涂操作示范文本(资料性附录)

附录G

G.1操作规范。

G.1.1操作员在进行淋膜操作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防止皮肤直接与淋膜液接触,禁止直视紫外线光源。

G.1.2淋膜液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建议使用温度为35℃~40℃。

G.1.3检查待淋膜照片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并对照片表面进行清洁处理。

G.1.4运用淋膜机将淋膜液均匀的涂到照片表面,通过紫外线光源照射固化形成膜层。

G.1.5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将淋膜液溅到皮肤上,应及时用皂液清洗;溅到眼睛中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或到医院就诊。

G.1.6淋膜液应放在库房内干燥阴凉处,并采取严格的避光措施进行保管。

四、摄影器材销售服务规范

1、范围

前面规定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组织应具备的场地、设施、商品采购、商品销售、售后服务、广告宣传以及从业人员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摄影器材销售服务组织。

2、术语和定义

2.1摄影器材PhotographEquipments用于摄影、摄像的设备以及相关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及附件,摄影灯具,影像输出设备、后期制作设备以及摄影耗材等。

3、场地、设施。         3.1场地。

3.1.1摄影器材销售组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1.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并按规定定期更换。存放消防设备、器材的位置符合要求。警示标志清晰醒目。使用说明简单易懂。采用符合规范的安全信息标志。安全通道有明显标志,保持畅通。

3.2设施。

3.2.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节能、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营业场所的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各种设备、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明亮、整齐、清洁,并合理设置废物箱。营业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志。

3.2.2保持通风、排气等设备良好。做好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工作,防止空气、灯光、噪音等污染。有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营业场所噪音≤60dB。

3.2.3营业场所灯光照明≥100lx,以美化购物、消费环境和满足购物、消费需求。营业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照明,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

3.2.4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宜为顾客提供便利服务设施,包括自动电梯、残疾人通道、公用电话、自动取款机、盥洗室等。

3.2.5悬挂物体(如:广告牌、店招牌、空调外机等)位置恰当,安装坚固。

3.2.6营业场所应对演示用的电源加以妥善保管,避免对顾客和店员造成意外伤害。

4、商品采购

4.1经营者应建立合理高效的商品采购管理制度与进货验收制度,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查验商品的质量和相关标识。

4.2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及商品质量进行查验和评价。经营者不准采购“三无”商品。在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和商品质量(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应包括下列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3C安全认证证书、卫生许可证;进口商品应有检验情况通知单、进口商品报关单或进口货物证明书、海关验收税单、商检证明和中文说明书、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产品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5、商品销售

5.1经营者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应按自身的有关承诺履行义务。

5.2经营者不得销售走私商品、假冒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三无产品和需强制认证但无“3C”及其他认证标志的商品。

5.3经营者不准以任何形式出售有害顾客身体健康的劣质不合格商品和技术不过关商品;合理降价或赠送等营销活动中不准以不合格商品充当正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5.4商品降价销售,应告知顾客降价的真实原因及真实降幅,如降价原因系处理样品或瑕疵商品,应同时明示瑕疵状态及制造商、零售商豁免的相关义务。

5.5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同时标明原价。该原价应是指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商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5.6经营者向顾客提供赠品,应保证赠品符合相应的性能用途与安全要求,并承担赠品的质量责任。

5.7经营者不得将商品原有的组成部分作为赠品。

5.8经营者不得截留和随意处理供应商提供的赠品,应保证赠品能随销售的主商品一起送达顾客手中。

5.9商品应实行一货一签、准确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型号、销售价格及制造商名称,做到标价准确,货签对位,加盖核价章。

5.10商品销售应开具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正确规范填写发票内容。发票交顾客核对,确保正确无误。

6、售后服务

6.1经营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受理解决顾客提出的商品质量问题。由制造商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经营者有责任协助顾客顺利享受售后服务。

6.2需要上门安装或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指派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安装或调试服务,安装或调试后应得到顾客的书面确认。

6.3经营者应设有专门的服务热线(厂商)并公布于商店醒目处。经营者应选配专人受理顾客投诉和负责事后回访。

7、广告宣传

7.1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真实,有关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7.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3经营者对有关品牌、企业或商品宣传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含有诋毁他人内容。

8、从业人员要求

8.1仪容仪表:

8.1.1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着装规范、整洁、得体。

8.1.2仪表端庄大方,举止得当。   8.1.3保持个人卫生。   8.2职业道德:

8.2.1实行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8.2.2据实向顾客介绍商品、服务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保养、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

8.3服务接待:  8.3.1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能讲普通话。

8.3.2顾客近柜或进入服务区域,应当适时接待顾客,适度、热情、主动招呼,不诱购、不劝购。  8.3.3耐心为顾客比较、挑选商品或服务,当好参谋。

8.3.4帮助顾客验看商品外观和内在质量,调试商品,核对商品配件、附件。

8.3.5可以试测的商品,要耐心周到、提供方便、给予指导。

8.3.6准确、及时为顾客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经顾客当面检验认可。

8.4服务技能:

8.4.1掌握本岗位商品、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技能,并能正确介绍和熟练操作。

8.4.2能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设备和设施。

8.4.3鼓励销售人员取得国家和省级摄影行业协会职业机构颁发的能力水平资格等级证书,持证上岗,为消费者负责,为维护行业社会形象负责。

注:本服务规范即日起执行。本服务规范解释权归江苏省摄影行业协会。

20019年5月15日

注:本文转载自江苏省摄影行业协会,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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